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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,维护市场经营秩序。近日,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快速高效审理一起定做合同纠纷案件,依法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。
2021年5月,原、被告签订一份《工矿产品供销合同》,由被告按原告要求制作一套200KW高频焊机一套,合同价格310000元,并约定验收标准、结算方式及交货期限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,原告依约支付被告货款278500元后,被告提供的设备生产效率低下,达不到使用要求。经双方协商,被告为原告更换拖动小车机头,并签订合同,原告支付货款45000元后,经验收,发现新定机器旋转方向与原告定做要求的旋转方向不一致,又将机器发给被告要求整改,但存在的问题未得到改善,无奈诉至法院。
法院审理认为,原、被告签订的合同名为工矿产品供销合同实为机器设备的定做合同,是由被告按照原告的要求制作出原告专用的产品,并非市场上的通用产品。原告在被告处定做的新设备经过多次整改,被告仍不能生产出符合原告要求的设备,存在违约,造成原告不能生产出左旋的产品满足其客户的需求,合同目的不能实现。遂判决解除原、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;并判决被告企业返还货款323000元。
法官现场勘验,了解事实真相,以事实为依据、以法律为准绳,不偏不倚作出公正判决,并对原、被告的争议焦点一一作出说明。裁判生效后,被告公司自动履行了全部判决内容。
该案的审理,充分体现了商事审判司法公正与效率并重的原则,依法平等保障了企业在市场经营中的合法权益,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。